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