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或者组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