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继续予以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继续予以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