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