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职工的安全培训;
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职工的安全培训;
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