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二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 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 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 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 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