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一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一) 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二)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 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五) 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六) 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