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八)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八) 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七)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