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