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