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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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