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

采矿权转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转让人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对矿区生态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