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办理探矿权续期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核减勘查区域面积。但是,已经探明矿产资源或者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勘查区域,不计入核减面积计算基数。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已设立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无法继续勘查的,可以按照规定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需核减的面积。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已设立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无法继续勘查的,可以按照规定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需核减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