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