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