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