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