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