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