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