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