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