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