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一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