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