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