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