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