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