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