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有关侵权的证据;
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有关侵权的证据;
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