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二条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三条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有关规定的,海关不予接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