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