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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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