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