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