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