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监管秩序的;
聚众围堵、冲击监狱的;
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影响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
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和其他资源的;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
扰乱监管秩序的;
聚众围堵、冲击监狱的;
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影响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
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和其他资源的;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