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和有利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其他人员的联系,引导他们协同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

未成年犯管教所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相互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