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尊严,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第一百零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民警察。 第一百一十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成年犯的通信、会见、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和有利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其他人员的联系,引导他们协同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