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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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