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侮辱罪犯的人格;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侮辱罪犯的人格;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