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侮辱罪犯的人格;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