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