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