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