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节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对监察措施进行审批和监管,依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出具、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开展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的需要、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监察措施适用对象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以及采取监察措施的紧急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 第六十条 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需要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出具《委托调查函》;商请其他监察机关对采取措施提供一般性协助的,应当依法出具《商请协助采取措施函》。商请协助事项… 第六十二条 采取、解除或者变更监察措施需要告知、通知相关人员的,应当依法办理。告知包括口头、书面两种方式,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通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采取口头方式告知、通知的…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监察措施,依法需要见证人在场的,应当邀请合适的见证人在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第六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变更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以及禁闭等监察强制措施的,原监察强制措施自监察机关采取新的监察强制措施之时自动解除。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函,… 第四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