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工作:

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

监察对象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到位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