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以及再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同种罪行和不同种罪行,应当以罪名区分,但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