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