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三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临时调用,并应当确保完好。调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归还时,调查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查验。保管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全程录像并上传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